不想要一开始就别生,生下来了就是一个生命,就要负责!!
闵行区检察院干警赴儿科医院看望滞留儿童
医生曾建议终止妊娠
徐某在闵行某养老院工作,2001年,他与妻子结婚,其妻原来有智力残疾,每月领补助过活。
次年,两人生了一个儿子。但是初为人父的喜悦,很快就被一个晴天霹雳打破——儿子被查出为智力三级残疾。
一直到2016年,施某再次怀孕。但是,在社区医院产检时,医生建议她终止妊娠,同时将其转入上级医院检查,并住院治疗。上级医院的医生也告诉她,“你现在有肾功能不全,还有高血压和糖尿病,妊娠的时候伴有这些严重疾病是非常危险的。我们的建议是终止妊娠。”期间的治疗费用,徐某夫妻二人一直未缴纳。
之后,社工和医院员工多次到徐某家中,来说明其妻子病情的严重性,以及这种情况下妊娠的危险性,劝说他们终止妊娠。同时,社工还劝他们及时缴纳其妻子住院治疗期间拖欠的费用。但徐某并没有听劝,依然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。
2016年5月,孩子早产,徐某的妻子被送进医院进行剖腹产。可是,孩子生下来便有新生儿呼吸窘迫症、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等病症,医院与家属协商后,将孩子转入某医院进行治疗,产妇则留在生产的医院住院养病。
徐某将女儿丢在医院不管,涉嫌遗弃
自觉困难遗弃医院
徐某跟着医生把女儿送到新医院,交了300元手续费,留下联系方式后就走了。之后,徐某去医院送了一次孩子用的东西,就再也没有去过医院或者询问过可可的病情。
由于家属一直不出现,医院只好通过徐某留下的联系方式,多次与其联系,但无论是电话还是短信,一直都联系不上。
直到2016年6月20日,医院再次联系时,家属表示愿意与医院讨论可可的病情以及缴费的问题。但最后徐某还是没有出现。当年7月初,经医院积极治疗,可可的病情好转,并达到出院标准。医院通知家属办理出院手续,依然无法联系到徐某。
此后,医院一直尝试与徐某联系,于2016年9月、12月,2017年1月、3月、4月等数月,均多次通过打电话、发短信或者寄信等方式,通知他将孩子接回,但都没有得到回应。
因妻子身体和妊娠条件不好,徐某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居委会一直都有上门随访。待妻子出院后,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徐某夫妻将女儿丢在医院,遂在之后的随访中多次劝说他们去医院看望女儿,并建议他们主动与医院商量治疗费的问题,都被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、孩子无法落户为由拒绝了。
辩解不能成立
通过社工调查发现,徐某在闵行区所住房子系其妻及岳父拆迁所得,该房是一套重点学校的学区房。2002年大儿子出生后,户口就落在了该房处。2014年,徐某在本市金山区购得一处房产,并将夫妻二人的户口迁至此处。拿到房子后,二人将闵行、金山的两套房子均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,而自己则搬至松江租房居住。
据徐某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发现,徐某每月的税后收入为4000元,另外单位偶尔还有一些其他费用的发放。承办人还从居委会了解到,徐某的妻子和儿子均因智力残疾享受补助,每月共有约3400元。
面对检察官的质询,徐某坦白,女儿的户口是可以落在金山的房产处的,但是想着让孩子上好学校,就想把女儿的户口挂在闵行区的房子里,但是由于岳父不同意,就一直拖着没有解决户口问题。
2017年10月,在公安立案之前,徐某将可可的户口迁入自己在金山的房产处。
是义务也是责任
经审查认定,徐某本身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,并有房产和固定住处,却为了逃避支付医疗费的义务,明知女儿已治愈疾病,具备出院条件,但在医院多次联系催促时仍拒绝接听电话,不闻不问,故意将女儿滞留在医院一年半多,拒不履行扶养义务,情节恶劣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,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2018年3月,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将徐某起诉至区法院。
在量刑建议方面,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徐某有坦白、主动接回孩子等从轻情节。同时,因妻子身患疾病,照顾孩子的重任落在徐某一人身上,故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适用缓刑,并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接受亲职教育。
三个月后,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,以遗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唉,医生都劝他别让孩子出生了
还告诉了他可能会出现的后果
结果他不听,
问题真的出现后,
他却选择了逃避责任
这种做法实在应该批判!
-- THE END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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